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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

发布: 2006-7-23 07:0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2800次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于1993年初开始组建,1994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1996年1月28日组建完毕,1997年7月1日正式进驻香港执行防务任务。

  香港驻军由陆、海、空军部队组成,是一支合成部队,下辖1个陆军步兵旅、1个海军舰艇大队、1个空军航空兵团。

  在这支部队中,有井岗山时期的红军团、长征中的大渡河连、击毙日军“名将之花”阿部规秀的功臣炮连等,构成了驻港部队陆军的中坚,他们使用的各种轻武器、装甲输送车等是中国陆军最精良的装备。以木船打军舰的“海上英雄艇”、用小艇击沉大舰的“海上先锋艇”是驻港海军的骄傲,他们装备的导弹护卫艇、巡逻艇、登陆艇和运输船,是依据香港海上防务的需要而设计建造的。被誉为“天降神兵”的航空兵团,装备着中国生产的现代化水准很高的直升机。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驻军的防务职责是防备和抵抗侵略,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2004年11月25日,第七次轮换时进港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空军直升机二大队飞行员向战友挥手告别。


2004年11月25日,前来轮换的解放军驻港部队空军直升机二大队抵达香港石岗机场

  驻军法规定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是: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同时明确规定禁止驻军干预特区的地方事务,禁止军人参加香港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禁止驻军和军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其他与驻军职责不相称的活动。

  这支部队按照中央军委的要求,进驻香港后展现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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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2008-7-12 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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